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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建国以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清理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关于对国务院系统过去颁发的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的建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贯彻执行这一《通知》精神,对我省建国以来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主要是清理省人民政府和前省人民委员会、省革命委员会,从建国以为到现在,所制定和颁布的条例、规则、规定、规章、章程、细则、办法等规范性的文件。在清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同时,如对国务院、省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过去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有修改意见和建议,也可报省政府办公厅汇总上报。
  这次清理省政府颁发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必须以宪法和党的十二大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认真鉴别哪些法规和规章现在仍然是有效的;哪些因部分条款失效,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的;哪些为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代替或与宪法、新政策有抵触需要废止的;哪些因该法律、法令、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完成了历史任务,成为历史文献或自行失控的。经过清理并由省政府审核,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保障宪法和党的十二大精神的贯彻执行。

  二、清理的方法与步骤。清理省政府过去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一项细致、复杂的任务,工作量大,涉及的时间长,而时间又紧迫,只靠少数人搞难以完成任务。因此必须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由各委、办、厅、局,分头承担本行业、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凡是由主管部门代起草的,或不是代起草的但属于本行业、本部门主管的事项而由省政府颁布的法规和规章,也由现在分管此项业务的部门负责清理。对于已被撤销或合并的部门,应由现在分管此项业务的部门负责清理。
  清理法规和规章要按几个历史时期,分期分批进行。第一阶段,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开始,到一九八四年二月底,先整理十一届三中全去以后这几年发布的法规和规章;第二阶段,从一九八四年三月至五月底,清理一九六六年一月至一九七八年底这一时期的;第三阶段,从一九八四年六月至九月底,清理“文革”前十七年的;第四阶段,从一九八四年至十二月底,对已清理出来的法规和规章,进行分类、整理汇编。全部清理工作要求在一九八四年内基本完成清理每个时期的法规和规章,要边清理、边分类、边鉴定、边修改。
  要分清四类情况,即现在仍然有效的,需要补充,修改的;应该废止的;
  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而自行失效的。然后填表登记,附复印件报省政府统一审核。
  对于仍有效需要继续执行的法规、规章和应该废止的法规、规章,由省政府统一公布。对于需要补充、修改的法规和规章,应由主管部门负责修改,拟出修改草案,报省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各部门修改法规和规章时,要以宪法和党的十二大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注意保持法规和规章的相对稳定性的规范性,切实把好政策关、法律关、技术关。同时应防止法规和规章之间相互重复,彼此抵触的现象。

  三、加强组织领导。清理省政府过去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各部门领导必须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力量,安排部署,善始善终地做好清理工作。省政府由秘书长负责,省政府法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清理过程中的问题,总结经验,并协助省政府进行鉴定审核,汇编成册。各委、办、厅、局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各部门的办公室负责具全的清理和组织工作,要抽调一定的专业人员,组成清理法规小组,认真做好清理工作,每清理完一个时期的法规和规章,要将情况和问题及时汇报,全部工作结束之后,要做出书面总结报告送省政府法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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