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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监督的决定

(2000年3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已经颁布了条例和规定,规范了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为了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法制统一,为此决定:
  一、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错案责任追究的条例和规定,依法加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

  二、废止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1996年1月30日通过的《陕西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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