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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校卫生工作,预防疾病,促进学生身体发育,增进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二、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改进学校环境,加强防病措施,矫治学生常见疾病,使学生的身体得到正常的发育成长。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三、 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和教学进度,防止负担过重。  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己)与课外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7小时。  学生每日睡眠时间应保证:小学生10小时,中学生9小时。
 四、 教室的墙壁应经常保持洁白。要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采光系数应不低于1∶6,课桌面的照度应不低于50米烛光。通风要良好,空气要新鲜。北方寒冷地区应有取暖设备。对这些要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早日实现。
 五、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卫生要求,逐步制作课桌椅。现有课桌椅要合理使用,对不合标准的课桌椅要有计划地逐步改进。  教室黑板应保持漆黑、无裂缝、不反光。第一排课桌椅的前缘距离黑板应不少于2米。
 六、 培养学生良好的坐姿和阅读、书写习惯。教育学生保护视力,认真做好眼保健操,遵守用眼的卫生要求。
 七、 教育学生经常锻炼身体。每天坚持做广播体操,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体育场地和器材设备要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体育课要争取按学生性别、体质情况分组和合理负荷,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八、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建立环境卫生保洁制度。要绿化校园。  学校应逐步添置烧水、热饭和洗手设备,供应师生饮用开水。有食堂的学校要认真执行饮食卫生有关规定。对炊事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组织学习卫生知识。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九、 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积极做好学生近视、砂眼、寄生虫、龋齿、脊柱弯曲、鼻炎、肝炎、结核病及神经衰弱等疾病的预防和矫治工作。认真做好传染病管理工作,严防传染病扩散。  小学要坚持晨(午)检制度。
 十、 要上好生理卫生课。加强青春期卫生教育。女学生在月经期不参加剧烈体育运动和不适宜的生产劳动。
 十一、 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教育学生养成“五要”“六不”的个人卫生习惯。  五要是:要定时作息,要睡前刷牙,要勤换衣服勤洗澡,要勤剪指甲,要勤理发;六不是: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吸烟,不用公共毛巾、茶杯,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要把学生的个人卫生和健康状况作为评选“三好”学生条件之一。
 十二、 新建、扩建、改建校舍时要按学校卫生要求进行设计。选择校址、设计图纸应征询当地卫生部门意见。第三章 学校卫生管理 十三、 各级教育部门应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工作计划,认真贯彻有关规定,并应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要把学校卫生工作作为考核、评比的内容之一。  各级教育部门应设专职机构或职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卫生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在教育事业费用中安排学校卫生经费,充实卫生室设备,还可以从学杂费或勤工俭学收入中提取适当经费作为卫生室经常费用。
 十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学校卫生工作,并在各级防疫机构内设专门科室负责学校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应掌握所属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中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动态。指导基层学校卫生人员制定防治措施;对学生学习、生活、体育、劳动以及学校环境进行卫生监督,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学校卫生人员、保健教师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五、 各级医疗单位要做好责任地段内的学校卫生工作,协助学校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管理和疾病矫治工作。
 十六、 学校领导应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并亲自督促检查。  各中学及有条件的小学设卫生室,卫生室隶属教导处。  中学:800人以上的要争取配备学校卫生人员(指医生、医士、护士等从事卫生专业工作的人员)1~2人;不足800人的也可以根据条件适当配备学校卫生人员或保健教师。  小学:要尽快配备保健教师1~2人。规模较大的学校可配备学校卫生人员1~2人。  寄宿学校可按照寄宿生的多少酌情增加学校卫生人员或保健教师。
 十七、 学校卫生人员、保健教师应重点做好学生的卫生防病工作,定期向校长及校务委员会汇报工作,制定学校卫生工作计划;组织安排学生身体检查、建立健康卡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开展学生疾病的预防和矫治工作;督导学校的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和体育卫生工作;组织指导学生卫生员的工作。  班主任、任课教师应协助学校卫生人员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十八、 各级教育、卫生部门和学校领导应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学校卫生人员和保健教师;举办各种培训班或进修班为他们的学习、进修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鼓励他们安心工作,创造成绩;对工作成绩显著者应予表扬或奖励。  学校卫生人员的考核、晋升由教育部门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和学校卫生工作的特点进行。  保健教师的考核、定职和提级由教育部门根据其工作特点按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 学校卫生人员和保健教师队伍要相对稳定。调动他们的工作要征求当地卫生部门的意见。第四章 附  则 二十、 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聋哑或盲人学校以及其他类似学校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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