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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取消晋庙铺等三乡镇公路煤炭外运“月票”实施方案的批复

郊区人民政府、市煤炭运销分公司:
  你们《关于取消晋庙铺等三乡镇公路煤炭外运“月票”的实施方案》已收悉,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该方案的实施。望执行中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认真做好取消“月票”的宣传动员工作。郊区政府要召开煤炭生产、运输重点乡(镇)村主要领导及运输户代表参加的动员大会,并组织专门人员,深入到使用“月票”的乡(镇)、村、运输户,层层进行宣传发动,把取消“月票”,实行“五统一”管理的有关政策、依据、道理经广大群众讲清楚,以提高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市煤运公司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收取能源基金、生产补贴款、煤炭维简费等费用对全省、全市的经济持续、稳定、健康专项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

  2、本《方案》由郊区政府组织实施,郊区政府要由分管区长挂帅,成立专门领导组,采取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措施,认真推行“五统一”管理及“一车一趟一票”制度。晋庙铺、追山、衙道等乡(镇)要以乡镇组织审查,以村为单位办理煤炭外运证件。对在取消“月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的问题,郊区政府要及时协调妥善解决。市经委、公安、交警、煤运等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公安、交警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扰乱煤炭运销秩序的车匪、路霸等不法分子。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给市煤运公司的太行关、来岭、柳口管理站和郊区煤运公司的石槽、来岭、宫岭营业站各配备2名公安人员和4名保安人员,保安人员由公安部门组织领导,其经费由市、区煤运公司列支。公安执勤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严格实行跟班值班制度,不许脱岗。对营私舞弊、擅离职守、徇私枉法者,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要立案查处,对大公无私、表现突出的,要表彰奖励。

  4、市、郊区煤运公司的营业站、出境口煤焦管理站,要保证做到工作规范化、操作程序化,外勤人员、上岗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持证上网,开票和收款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岗。市煤运公司和各县(市、区)煤运公司要成立由经理负责的稽查科,跟踪检查。各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要设立监督台、举报箱、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有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方案中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举报属实者要给予奖励。

  5、在取消“月票”期间,对有关的集体合同用户和公安、交警部门实行适度的鼓励。对集体合同用户,可根据集体户完成合同运量的多少,以乡(镇)为单位提取劳务费。以今年实际完成量为基数,完成115%的,超额部分吨煤提取0.3元。对在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上岗的公安执勤人员可按每天8元的标准补贴。对在本次取消“月票”过程中积极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奖励。
  望接文后抓紧组织实施,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可随时向市政府汇报。

附:关于取消晋庙铺等三乡镇公路煤炭外运“月票”的实施方案。
  为了整顿公路煤炭外运秩序,理顺并改善煤炭外运管理体制,切实维护省、市、县(区)公路煤炭外运的整体利益,确保出省公路安全畅通。根据省政府晋政发(1995)第9号文件《关于加强煤炭产运销宏观管理的通知》精神,以及市政府晋市政发(1995)第12号文件、第49号文件关于1995年底取消郊区晋庙铺等三乡镇煤炭外运“月票”的决定,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按既定时间于年底彻底取消现行“月票”制度,加大公路煤炭外运管理力度,改进工作作风,严肃收费纪律,杜绝煤源流失,防止交通堵塞,逐步实现管理工作“五统一”,确保我市煤炭外运秩序明显好转,努力提高煤炭行业整体资产、效益,推动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取消“月票”后,晋庙铺等三乡镇个体运煤车辆运行管理办法
1、取消“月票”后,晋庙铺、追山、衙道三乡(镇)的运煤车辆要以村或乡(镇)为单位,与郊区煤炭运销公司和晋城煤炭运销分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统一到指定营业站办理煤炭出境手续。
2、有关营业站根据合同规定预收款,并凭其提供的车型、车号、司机姓名、煤炭品种、数量等按要求逐车开取统一省调运单。各车户按“一车一趟一票”的原则凭运单到指定的矿点运煤炭。
3、郊区境内各营业站对持调运单过站的运煤车辆验核无误后,盖章放行。石槽、来岭等营业站对此调运单验核无误后收取第三者五联放行。否则要重新按规定交款补办手续。
  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对拉运煤炭的所有车辆必须全部过磅。对票据与实拉吨数、价格相符的,加盖了验票章放行。对超吨的要足额补交多拉的量差、价差及基金费用。对弄虚作假的、强行闯关出境的除扣车外,还要处以煤价一倍的罚款。
4、各集体合同用户按月每车不少于15趟,每趟每车按核定吨位加倍预收款。每吨块炭出省费53.4元(能源基金30元,生产补贴款10元,专项维简费5元,1.5%管理费2.4元,2.5%服务费1.9元浮价款2元)。综合平衡价每吨(按块炭应交费用的40%和沫煤应交费用的60%计)预计45.36元。月底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每月25日至次月3日为预交款时间,每月15日前为结算上月费用时间。
5、对不参加集体合同户,不预交基金款的运输车辆,视同其它社会车辆据实收取各项基金和费用。
  三、保证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实施方案》。
  11月底前,郊区政府要召开煤矿炭生产、运输重点乡(镇)、村的负责同志和运输户代表参加的动员大会,全面贯彻市、区政府关于取消“月票”的有关规定和取消“月票”后的管理办法。同时,要组织经委、公安、交警、煤运等部门,用一个月的时间,把取消“月票”后的管理办法宣传到公路沿线的每个乡(镇)、村和车户,做到家喻户晓,车户皆知。
  市煤炭运销分公司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一切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收取能源基金、生产补贴款、专项维简费等各项基金和费用对促进全省、全市经济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广大乡村干部和运煤车户正确理解煤运公司各营业站、管理站所肩负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把政策交给群众、交给运输户。各乡(镇)、村也要积极行动,搞好宣传。特别是晋庙铺、追山、衙道等乡(镇)要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实行乡、村领导包片、包户责任制,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郊区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分管区长挂帅,成立专用部门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取消“月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狠抓队伍建设,保证公路煤炭外运工作健康发展。
1、市、郊区煤运公司的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要保证做到工作规范化、操作程序化,外勤上岗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开票和收款必须由两人以上在岗。本月,市煤运公司和城、郊区煤运公司要对全部业务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
2、煤运系统各站的外勤人员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保证做到按标准收费、绝不允许收黑线、放黑车、乱收费、放人情车。一经发现,坚决开除。每发现一次,要罚带班长500元,站长200元。每班累计三次者,撤消带班长职务,调离煤运公司,并给予站长警告处分。如果发现有送黑车的地痞和煤贩子以及其它扰乱正常工作的,公安人员要给予严厉打击。
3、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营业站、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要设立监督台、举报箱、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市煤运公司和各县(市、区)煤运公司要成立监督稽查科,加大内容管理力度,保障煤运工作的正常进行。要设立用户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者,一次性奖励举报人1000元。
  (三)搞好治安工作,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1、根据工作需要给市煤运公司的太行关、来岭、柳口管理站和郊区煤运公司的石槽、来岭、宫岭营业站配备6名公安执勤人员。
2、公安人员要确实保障煤炭运销各站工作场所治安稳定和工作秩序井然。对拒不接受检查管理的、拒不交费的、压磅堵路的,要严厉打击。聚众闯事的、携带凶器的、打砸抢的一律从重从快绳之以法。
3、交警人员要保障道路畅通。对拒不接受检查管理的、拒不交费的、压磅堵车的一律迅速吊销其执照,并采取强制性措施,疏通道路。对车匪路霸、无证驾驶、违章行车、无牌照上路以及乱停乱放等行为要给予坚决打击。
4、公安、交警人员,要秉公执法,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营私舞弊、擅离职守、徇私枉法者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要立案查处。
  (四)坚决取缔小煤场,维护政党的严重的要立案查处。
  12月上旬,市政府要组织经委、公安、交警、交通、农机、煤运等部门和城、郊区政府,调用推土机、铲车等大型机械清理太洛复线、207线、晋张、周梨等主要公路沿线的小煤场。12月下旬,要再一次进行大规模行动,对死灰复燃和新开的煤场要给予严厉打击,对屡不改者要现场拘留。
  四、鼓励办法
  为了保证取消“月票”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以上三乡镇有关的集体合同用户和公安、交警部门在取消“月票”后将实行适度的鼓励政策。
1、对三乡镇集体合同用户实行鼓励政策。具体办法是:根据各集体完成合同运量的多少,以乡(镇)为单位提取劳务费。以今年实际完成量基数,完成115%的,吨煤提取0.2元,超过115%的,超额部分吨煤提取0.3元。劳务费的结算时间为次月的10——15日。
2、对在站上岗的公安执勤人员按每人每天8元给予补助。
3、在对本次取消“月票”过程中,按市政府布置积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及人员,工作总结表彰时也要适当奖励。
4、非煤运系统的经费开支从上浮价款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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