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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加强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确保我市人民饮用安全、卫生的水,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市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市政主要供水系统以外的蓄水池、水塔、无塔供水装置,高、低位水箱及配水、输水等供水设施。


    第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须有县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应依照下列程序领取《卫生许可证》。
  (一)申报、登记。
  (二)安排清洗、清毒。
  (三)水质检验。
  (四)验收建档。
  (五)领取《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合理,便于清洗排污,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并由专人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
  凡新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须经卫生防疫部门审查,参与选址、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条  蓄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严禁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等污染源。


    第六条  供水泵房、水池、水箱应设有明显标志、蓄水池、水箱庆密封良好,加盖上锁,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应畅通,顶部设排气孔。


    第七条  各单位贮水、配水、输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相连接,单位自备的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至二次;
  (一)新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先清洗、消毒一次;
  (二)已投入使用的每年必须清洗、消毒一至二次;
  (三)水污染事故发现后,应立即上报并及时清洗、消毒。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市、县(区)自来水公司负责实施,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监督、检验、验收并做好详细记录。清洗消毒工作所用的防腐剂、消毒剂、除垢剂等原材料,均须经市、县(区)卫生防疫站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清洗、消毒工作,统一按规定收取清洗消毒工程费和检验费。


    第十一条  各供水单位对清洗、消毒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凡因推诿拒绝致使发生水污事故,按《传染病防治法》从严处罚。触犯刑法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体检一次,领取《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实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制度。市防疫站负责实施对市级以上单位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 县(市、区)防疫站对辖区内同级及以下行政隶属关系的单位实施卫生监督监测。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任务中,需对有关单位进行监督、采样、索取必要的资料时,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卫生监督人员对供水单位提供的机密资料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并立即停止供水。


    第十六条  因水质污染引起中毒或传染病流行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抢救病人。


    第十七条  有关违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晋城市生活饮用防护、监督和二次卫生供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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