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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第三十五批中止中药同品种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通知
北京知百草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原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药二厂)、北京万辉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万辉药业集团第四制药厂):
  由于加味逍遥口服液(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0950070)、通经甘露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1020667)及败酱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1020693)未按规定申请中药同品种保护,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止部分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效力的通知(第35号)”(国食药监注[2006]510号)的要求,现中止以上三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效力。请你厂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停止该品种的生产,已生产的合格药品可在有效期内销售使用,逾期仍在生产和销售的,将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 二十三 条之规定,依法按假药查处。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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