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建筑业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依据《国务院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以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人(1994)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筑行业的特点,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管理机构
成立广州市建筑业劳动保险金行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管会),由市建委、定额站、质监站、建设银行以及市劳动保险统筹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派出负责人组成。
市行管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决定有关劳保金行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决定行管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设置、职责;
(二)决定行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决定各项有关费率调整;
(四)审查通过关于基金使用的预算和决算;
(五)审议通过执行机构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县级市应参照本方案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报市行管会审批。县级市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受市行业管理工作机构的指导。
二、行业统收的具体做法
(一)统收范围。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4个县级市,下同)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含合资、外资工程),不分隶属关系,资金来源,一律由建设单位向市建筑行业劳保金管理工作机构缴纳该项建设工程的劳动保险金。
(二)统收劳保费率。
实行行业管理之后,不再采取以往通过工程预算分企业类别和按工程直接费或人工费计算以不同的费率收取劳保金的做法,改为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以总造价为计算基数,按《广州市建筑行业职工过去保险金统收费率标准表》规定的统一费率收取劳保金。
新的统一劳保费率原则上以现行定额收费标准为基础换算,并定期根据各方面情况变化作相应调整。
实行统收劳保费后,原定额间接费中的劳保基金费率计算相应取消。
(三)统收程序和手续。
1.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开工手续前,凭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到行业管理工作机构签订缴费协议书,按规定的统收费率办理缴交劳保金手续,并到指定开户的建设银行交纳劳动保险基金,市及县级市建设管理部门凭缴款凭证,为建设单位办理核发建筑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标牌及审批用水等建设工程报建、施工手续。
2.建设单位在报建开工前,先按中标造价或固定资产总投资预交劳保金,竣工时按实结算差额部分劳保金。
对总造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一次性预交;对总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协议分期预交。
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结算送市建设银行审核,并按审定结算补交或退回差额部分劳保金。
4.市质监站凭行业管理工作机构发出的工程劳保金结算凭证,为建设单位办理该项工程技师等级核验认定证书。
5.县级市按分工权限审批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各县级市统收后,除按总额的一定比例上交作市行政管理费外,其余可按市批准的县级市建筑企业基本劳动保险金行业管理办法自行调拨给行业统管所属施工企业。
三、劳动保险金的拨付
收取建设项目劳保金后,按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管理费,余下的劳动保险金大致上按8:2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
(一)基本部分。
在收到建设单位预交劳动保险金15天内,将基本部分拨给承建项目的施工企业,拨付比例主要根据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原预算定额规定劳保金费充换算为按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划拨到施工企业在市建设银行开立的劳动保险金专户,专款专用,支付企业各项劳保费用。
(二)调配部分。
用于解决各施工企业间劳保费负担不平衡的问题。
主要依据企业完成的施工产值、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其他有关劳保费用负担等实际情况计算拨付。具体调剂办法如下:
根据施工企业在职职工人数、退休人数、当年完成施工任务及劳动保险费用负担情况,定期办理劳动保险调整剂金审批工作。由申请单位填写《劳动保险调剂金申请表》一式二份,如实填报劳动保险金收支情况、申请理由、申请金额等,经行业管理工作机构审批后拨付。
(三)年终结算。
1.一方面是对施工企业全年拨会劳动保险金、调剂金进行结算,另一方面是对已竣工结算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结算,按市建设银行核定的总造价,通知建设单位结算劳动保险金。
2.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缴费协议书的各项条款,按时缴纳劳保金,如违反协议和本方案的,除按协议收的违约条款执行扣罚外,建设管理部门可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全面推行企业投保
(一)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安施工企业,不论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均属我市建筑业基本劳动保险保险金行业管理范围,必须积极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统筹。
(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安施工企业,如在实行本办法后仍不参加社会劳动保险投保的,视情节扣罚应调拨的劳保基金。
五、加强对劳保基金的管理
(一)凡参加我市建筑业基本劳动保险金行业管理的建安施工企业,必须相应在市建设银行开设劳保金专户,并指定一位企业负责人分管劳保金管理,落实专人搞好劳动保险金的具体工作,管好用好本企业的劳保金。
(二)劳保金应专款用于缴纳养老、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支付在职职工劳动保险等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动保险金会计制度,实行会计专帐管理。
(三)行业管理部门对需要调剂划拨劳保金的单位,要进行日常检查和指导工作开展,并定期公布劳动金的收拨情况。
(四)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劳保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行政业务管理费不计证税费。
六、本实施方案由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方案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