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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关于修订〈山东省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
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作如下修订: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派出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即交付使用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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