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预字[1998]77号),对已审批的“免、抵”税款,要严格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调库手续,对已办理预“免”预“抵”税手续的出口货物,基层征税机关要督促企业抓紧到退税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作调库处理,确保已“免、抵”的税款计入今年税收收入完成数内。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1998年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先征后退的退税及外贸企业退税的统计工作。《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情况季报表》(鲁财税字[1997]40号文)于12月25日前报省局。《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鲁国税进[1998]27号文)于每月终了后7日前上报省局,其中:12月份月报于12月25日前报省局。外商投资企业在送同级进出口部门统计的同时,还要报省局涉外处汇总。同时,各地还要注意做好年底前出口退税统计对帐工作,确保审批退免税一与银行退库调库数据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