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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五免五减半所得税优惠的请示》(锡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江阴奥德费尔嘉盛码头有限公司是由挪威奥德费尔公司与江苏嘉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2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经营期限50年,经营范围为从事液体化工码头相关的配套设施的建设经营及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项目所得,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你局负责具体监管事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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