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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建立二手车流通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商务部《关于二手车信息备案、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建规函[2005]582号)和省商务厅、公安厅、国税局、工商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实施意见》(冀商建设[2006]14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同设区市工商管理局、公安局,在两个月内对二手车流通行业进行一次规范。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通过设区市商务局向省商务厅以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qcsjss.mofcom.gov.cn)和书 面材料两种方式同时上报备案。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季第一个月5日前,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字[2005]70号)规定的报表式样和内容,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qcsjss.mofcom.gov.cn)填报上月(季)的信息数据。各设区市商务局应于每月8日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
  三、二手车有关信息管理工作应设置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和报送二手车信息电子版以及书面材料,确保二手车信息备案和报送及时准确。
  附件: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商务部关于二手车信息备案、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字[2005]70号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该信息备案登记表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并需同时报送书面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对备案信息,并报商务部公布。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报送下列二手车信息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㈠二手车购销月度报表。
  ㈡二手车拍卖月度报表。
  ㈢二手车交易月度报表。
  ㈣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上述信息材料需通过登陆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qcscjss.mofcom.gov.cn)填写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销售企业、拍卖企业应于每月5日之前填报上月的数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5日之前填报上一季度数据;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月8日、11日之前完成辖区内企业报送材料的核对工作;商务部于每月20日之前向社会公布二手车有关信息。
  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㈠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编排结构及其规则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由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排结构如下表:
  编码
  序号
  第1-2位
  第3-6位
  第7位
  第8位
  第9-12位
  第13-16位
  含义
  省别号
  顺序号
  组织形式代码
  内、外资代码
  分支机构
  序号
  年序号
  具体编排规则:
  1.省别号(第1-2位)
  11-北京市,12-天津市,13-河北省,14-山西省,15-内蒙古自治区,21-辽宁省,22-大连,23-吉林省,24-黑龙江省,31-上海市,32-江苏省,33-浙江省,34-宁波,35-安徽省,36-福建省,37-江西省,38-山东省,39-青岛,41-河南省,42-湖北省,43-湖南省,44-广东省,45-深圳,46-广西壮族自治区,47-海南省,51-重庆市,52-四川省,53-贵州省,54-云南省,55-西藏自治区,61-陕西省,62-甘肃省,63-青海省,64-宁夏回族自治区,6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顺序号(第3-6位)
  表示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第36个,顺序号填写"0036";第105个,顺序号填写"0105"。
  3.组织形式代码(第7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4.内、外资代码(第8位)
  1-中资企业
  2-外资企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5.分支机构序号(第9-12位)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编码前8位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相同。第9-10位表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1-12位表示该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码规则同省别号。如"0711"表示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第七家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设在北京。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在第9-12位填写"0000"。
  6.年序号(第13-16位)
  表示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时间,以年为单位,由公元年号组成。如:1991年批准设立的,填写"1991"。
  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编码的管理
  1.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期,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换证时,原编码不变。
  2.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正、副本遗失或者损毁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补发时,原编码不变。
  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在本省内变更住所等事项,且组织形式、内外资性质没有变化的,换发新证时,经营批准证书编码不变。
  4.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发生组织形式变更或者内外性质变化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作废,重新编码,换发新证。
  5.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终止营业(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分支机构撤销或者被撤销的,其经营批准证书及编码作废。
  6.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不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原编码作废;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重新编码,核发新证。
  联系人:蔡勇陈跃红
  联系电话:010-8522639385226390
  传真:010-65129571
  附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略)
  2.二手车购销情况月度报表(略)
  3.二手车拍卖情况月度报表(略)
  4.二手车交易情况月度报表(略)
  5.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略)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式样)(略)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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