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和我省制定的回生口服液等11种省管中成药肿瘤用药的最高零售价格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华蟾素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表;附表二为回生口服液等11种省管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零售价格表。
二、附表一备注栏中标明生产企业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执行优质优价的品种。
三、附表中未列的规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11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11月30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有关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实际采购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实际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在此之前招标采购的表列中标药品,由有关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中标以后临时零售价格,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原来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废止。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11月20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