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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华蟾素等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和我省制定的回生口服液等11种省管中成药肿瘤用药的最高零售价格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一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华蟾素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表;附表二为回生口服液等11种省管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零售价格表。
  二、附表一备注栏中标明生产企业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执行优质优价的品种。
  三、附表中未列的规格,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在11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价格,11月30日后原有价格一律废止。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有关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控制在15%以内,实际采购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实际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在此之前招标采购的表列中标药品,由有关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中标以后临时零售价格,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重新计算的临时零售价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原来核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废止。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11月20日起执行。
200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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