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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四款。
二、第十条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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