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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生物工程及新材料产业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生物工程和新材料产业发展,特别是实施和保护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及项目,积极培育新的高新技术支柱产业,对于实现我市二次创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这两大产业的迅速发展,现决定:
  一、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相关的研究、开发、工业性试验、产业化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市计划局、科技局、经发局、贸发局、卫生局、农业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应予优先安排列入项目计划。

  二、从1997年开始,每年在科技三项费用中统筹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用于生物工程和新材料项目,“九五”期间达到1.2亿元,经费使用周期延至3年,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落实。资金的投放要经过专家组评审,科技局局长会议审定。

  三、给予生物工程和新材料重点高新技术项目银行贷款贴息,1998年至2000年每年在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拨1000万元作为贴息补助费,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落实。

  四、为推动生物工程和新材料产业的发展,市金融机构应按照信贷政策给予优先支持,对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可由金融机构提供买方信贷或卖方信贷。对生物工程和新材料重点项目的贷款,市高新技术投资服务公司应优先给予担保。

  五、生物工程和新材料领域中的新产品按照有关政策,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

  六、积极引导市属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从事生物工程和新材料产业。

  七、对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副作用小、价格合理及替代进口药品的生物工程新药,优先考虑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由市卫生局、社会保险局负责落实。

  八、对于生物工程和新材料企业的人才引进、特殊要求用地等,市人事局、规划国土局、科技局应优先安排计划指标。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进步,要开阔思路、大力支持生物工程及新材料产业的发展。

 

199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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