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市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的管理,保障编外合同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市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管理通知如下:
一、编外合同用工范围
机关编外合同用工,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市直机关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公务员岗位上使用的不在编的合同用工人员,如驾驶员、打字员(录入员)、炊事员(主要指监所)等。
二、编外合同用工计划申报
编外合同用工应严格控制。用人单位要从本单位工勤岗位的实际需要出发,制定用工计划。用工计划数原则上不得突破本单位空缺的工勤编制数。未核定工勤编制的单位编外合同用工原则上控制在编制数的8%--10%。配备公务用车的单位,驾驶员人数(正式工和编外合同工)不得超过市控办批准的公务用车数。其它工勤岗位上已按规定配备正式人员的,不得再招收编外合同用工人员。
编外合同用工计划由用人单位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经市编委会审定后下达。用工计划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期为上一年度12月21日至31日。2007年度的申报期为2007年1月21日至31日。
三、编外合同用工人员招收要求
1、编外合同用工人员要在批准的用工计划数内招收。
2、人员招收由机构编制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选用。
3、招收的人员必须具备岗位要求的思想和身体条件。技术岗位招收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人员招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收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招收。
5、招收人员应优先安排本地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所招人员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编外合同用工人员待遇
1、经批准招收的市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人员的经费开支,由市财政部门核拨。
2、编外合同用工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同类工种的市场指导价,由双方商定,但不应超过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工资。
3、编外合同用工人员工资单独造册发放。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发票等形式支付人员工资。
4、编外合同用工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满后30日内为编外合同用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五、编外合同用工管理
编外合同用工由机构编制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管理。
1、人员招收后,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用人单位必须在招收之日起15日内与编外合同用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填写编外合同用工人员登记表,报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以保障用人单位和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实行一个月试用期和“一年一订”制度,合同期满自行终止。确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批准,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聘用时间长、工作表现优秀、本单位有空缺编制的,在公开招收工勤人员时同等优先录用。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整改。未按规定履行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3、用人单位招收的编外合同用工人员档案,在合同期内可由原档案保管部门管理,也可委托劳动事务机构管理。
4、编外合同用工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违反
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5、因工作任务撤销或转换,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编外合同用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目前,市直机关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岗位上使用的临时人员应清理清退。单位已自行招用的编外用工人员要重新履行报批确认手续,未经确认的应予清退。此项工作于2007年4月底前完成。
加强和规范编外合同用工管理,是机构编制、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保证市直机关编外合同用工管理操作规范、依法有序。
市直全额拨款和差额拨补的事业单位编外合同用工人员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