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机局关于建立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县(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意见的通知

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农机局《关于建立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县(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12月6日

  关于建立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县(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意见
  (省农机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1996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通知》(苏政发[1996]137号)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为引导各地准确把握基本机械化的工作目标,科学地评价全省各县(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进程,我们按照国家农业部有关农业机械化的统计口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县(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并就有关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县(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指导思想
  (一)评价指标重点突出农机装备水平和农机作业水平,以强化农业的物质技术基础,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通过合理配备机具和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机运行的经济效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二)评价指标的内容、标准,应与国家现行统计口径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相衔接,并符合我省农机化发展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设立评价指标以国家农业部提出的农机化统计指标为主要依据,以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6)137号文件提出的农机化发展要求作为基本框架。考虑到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农业机械化的评价指标应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衔接。

  二、设置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县(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农业机械作业水平、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三类指标。
  (一)农业机械装备水平指标。包括每百亩耕地拥有农机总动力、耕作整理机具、机电排灌机具、播种机具、植保机具、收获机具六项指标。
  (二)农业机械作业水平指标。包括综合机械化水平、机械耕作整理面积和水平、机械播种面积和水平、机电排灌面积和水平、机械植保面积和水平、机械收获面积和水平、机械脱粒粮食数量和水平七项指标。
  (三)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指标。包括县级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建设两项指标。
  评价标准以农业机械作业水平为主,采取百分制评价,其中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或高于70%的得70分,其他项目占30分。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标准为综合机械化水平70%以上和总得分85分以上。

  三、评价办法
  凡自评认为达到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标准的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评价申请。省辖市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组织计划、科技、农机、农业、水利、统计和农村工作部门成立评价组,赴申请县(市)进行核验评价,评价组评价合格后,向市政府写出评价报告并报省农机管理局备案,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批复县(市)人民政府。
  省级农机化综合示范县(市),由省政府组织计划、科技、财政、统计、农机等部门组成评价组进行核验评价,合格者由省农机管理局向省人民政府写出评价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批复县(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江苏省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县(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附表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