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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开展1998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征收分局、区局、海洋石油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88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1997]38号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1998年度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凡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各征收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我市所有工业企业(包括工贸结合型企业)为1998年度增值税清算对象。

  二、清算方法和结果处理原则
  增值税年度清算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征收机关逻辑审核的办法,即纳税人在申报1998年度12月份增值税时,同时填报《一九九八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增值税清算申报表》(以下简称《清算表》,一式二份)。纳税人填报时要按“自产产品销售”和“其他销售”分别填报,其中对“自产产品销售”要根据深国税发[1997]199号和[1997]24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计算,即对地产地销产品实际销售比例低于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的,按实际销售比例计算本年度应纳税额和地产地销减免税额;高于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的,按核定的减免税销售比例计算本年度应纳税额和地产地销减免税额。对“其他销售”仍按年度销售收入比例调整计算。
  对清算结果实行多缴留抵、少缴补税的处理原则。

  三、清算的工作要求
  (一)各征收机关在1998年12月底前完成《清算表》的发放、讲解辅导工作。
  (二)各征收机关开展清算工作时,应严格按照深国税发[1997]29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清算时只就《清算表》进行逻辑审核,核税人员一般不下户或调帐。
  审核后加具审核意见,格式为“就此表审核意见”。
  有关表格回收、逻辑审核、数据调整、税款补征等工作应在1999年1月底前完成。
  (三)各征收机关应对清算工作进行认真全面的总结,并按要求填报《一九九八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情况清算汇总表》(见附表),对于清算工作中遇到有关内外资工业企业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予以书面总结,并于1998年2月底前报市局(流转税处)。
  (四)各征收机关对属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业企业)1998年度增值税的清算,要分开统计有关数据,并于1998年2月底前将清算工作总结及汇总表(见深国税发[1997]12号通知)报送市局(涉外处)。

附表略:  1、《一九九八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统一到流转税处领取)
      2、《一九九八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情况清算汇总表(工业企业)》
      3、《一九九八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清算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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