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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市主力燃煤电厂和大型水电企业:
  为疏导我市电价突出矛盾,推进电价改革,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为合理反映燃煤电厂煤价、煤耗、发电利用小时等变化情况,重庆市境内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4分钱。
  (二)为合理补偿燃煤机组脱硫成本,将重庆市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调整为2.0分钱。
  (三)重庆市境内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83元;安装脱硫设施并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机组,经市物价局确认后,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2.0分钱。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四)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783元;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70元;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1号机组按脱硫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执行。
  (五)为进一步规范水电上网电价管理,完善水电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水电站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缓解水电企业亏损严重、更新改造资金不足等问题,重庆境内(除万州地方电网调度机组)2008年7月以前投产水电机组,本次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调价后仍低于同期分档上网电价的,按分档电价标准执行;2008年7月及以后投产水电机组按分档上网电价标准执行(见附件一)。对水电站装机容量的界定,根据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批复文件,按照同一流域、同一投资主体、一点并网的电厂容量总和确定。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的水电站,具有季调节性能及以上的,在分档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水电站调节性能按库容调节系数确定,库容调节系数达到3%的为季调节性能及以上的水电站。市级电网统调机组的水电站调节性能,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水利局和发、供电企业,依据有关资料进行认定;非统调机组由区县物价局会同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发、供电企业,依据相关资料进行认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电站实际运行5年后,物价部门可根据发、供电企业的运行数据重新校核调节性能。
  二、理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关系。2008年8月重庆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每千瓦时1.5分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0.4分钱(其中居民用电仍按每千瓦时0.1分钱执行)。
  四、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暂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居民用户“一户一表”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等问题。
  五、为逐步完善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格机制,此次重庆市提高的销售电价中含华中电网公司输电价格每千瓦时0.05分钱。
  六、适当提高电网销售电价。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3.2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附件三。
  七、进一步优化销售电价结构,重庆市实行商业与非居民照明用电同价,其功率因数调整、分时电价等政策仍按原办法执行。
  八、其它相关政策
  (一)为规范电价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精神,取消小水电上下网电量互抵结算政策。
  (二)自备电厂应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系统备用费按调价后的标准执行。
  (三)《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二)、《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三)中已含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四)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九、销售电价执行的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供电公司供电区域。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同步执行重庆市电力公司销售电价。
  十、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起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十一、电力价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物价部门务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电价方案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重庆市物价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
重庆市水电分档上网电价表
投产时间 装机容量 含税电价(元/千千瓦时)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率6% 增值税率17%
2008年7月以前 2.5万千瓦以下 260 260 280
2.5万(含)-5万(含)千瓦 270 270 290
5万千瓦以上 -- -- 300
2008年7月及以后 2.5万千瓦以下 270 270 290
2.5万(含)-5万(含)千瓦 280 280 300
5万千瓦以上 -- -- 310
注:1、5万千瓦(含)以下具有季调节及以上性能的机组在分档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
2、以上价格含水资源费,2.5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含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8厘/千瓦时。
附件二:
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电 度 电 价 基本电价
不满 1千伏 1-10 千伏 35-110 千伏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20 0.510 0.510 0.51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843 0.828 0.813 0.798
三、商业用电 0.843 0.828 0.813 0.798
四、非普工业用电 0.765 0.745 0.725 0.710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398 0.383 0.368 0.358
五、大工业用电 0.601 0.576 0.561 0.551 40 26
其中:1、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 0.526 0.501 0.486 0.476 40 26
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286 0.266 0.256 0.251 40 26
3、电解铝生产用电 0.556 0.531 0.516 0.506 40 26
六、农业生产用电 0.497 0.482 0.467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265 0.250 0.235
注:1、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上表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4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2分钱,非居民照明、商业用电3.84分钱,非普工业、大工业用电2.2分钱(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中小化肥生产用电1分钱)。
2、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各控股供电公司供区,上表所列价格中,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仍按与国家电网同价前的规定执行。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4分钱)。
3、抗灾救灾用电和氮、磷、钾、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电气化铁路牵引力用电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0.7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执行。
附件三:
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县 级 趸 售 县 级 以 下 趸 售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0.3340 0.3340 0.3740 0.3740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0.6294 0.6264 0.6694 0.6664
三、商业用电 0.6294 0.6264 0.6694 0.6664
四、工业、非工业用电 0.5265 0.5125 0.5565 0.5425
五、农业生产用电 0.3753 0.3653 0.3953 0.3853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1712 0.1662 0.1712 0.1662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国家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0.7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执行。县级以下趸售电价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 分钱。
2、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4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居民生活用电2分钱、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3.84分钱、工业和非工业用电2.2分钱)。
3、重庆市电力公司对其控股供电公司不适用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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