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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险普查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全市企业失业、下岗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1999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在全市开展社会保险普查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1、凡在郑州市区(各区及两个开发区)内的国有企业(国家规定的原实行行业养老统筹的单位不参加市区社会保险登记。在各县(市)的市属企业参加市养老统筹的,在市统筹办登记)、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以及部属、省属驻郑事业单位及市属、区属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无论是否在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参加了养老、失业保险,均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二、登记办法 
  由郑州市劳动部门在市内各区分别设立社会保险登记办公室,各单位按所属辖区分别到本辖区内社会保险登记办公室参加登记。各区登记办公室联系电话和地址如下: 
  金水区社会保险登记办公室 上街区社会保险登记办公室 
  电话:5965689 电话:8923144 
  地址:政二街1号 地址:上街区中心路东段132号 
  邙山区社会保险登记办公室 中原区社会保险登记办公室 
  电话:3932087 电话:7631634 
  地址:南阳路322号 地址:伊河路西段116号 
  管城回族区社会保险登记办公室 二七区社会保险登记办公室 
  电话:6228700 电话:8710337 
  地址:管城街66楼38号 地址:永安街12号附8号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登记办公室 郑州矿区社会保险登记办公室 
  电话:6781257 电话:9786340 
  地址:航海东路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院内 地址:矿区南环路管委院内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登记办公室 
  电话:7980488 
  地址:合欢街9号3楼 
  三、登记要求 
  1、凡属登记范围内的单位参加登记时应携带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件; 
  (3)企业职工花名册及上年工资收入资料。 
  2、凡属登记范围内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各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市有关部门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郑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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