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财政扶贫资金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政府提出的以下贯彻意见,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1999-2000年上级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于2001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报省财政厅。对今年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要严格按规定使用,杜绝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要严格贯彻执行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部门都应统一设立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并实行报账制,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三、要建立财政扶贫项目库,积极推行项目管理,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类扶贫项目的调查、设计、论证、评估和筛选,选择群众欢迎、确有效益的扶贫项目,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项目库,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切实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扶贫开发工作的重大意义,不得将用于贫困人口的扶贫资金挤占挪用于其他方面,对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要严肃处理,确保国家各项扶贫方针、政策真实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