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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梅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梅市价字[1999]第45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市自来水价格从1999年9月5日(按抄见水量)起,由现行每立方米综合平均售价1.087元调为1.242元(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税金,下同)。具体分类水价为: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0.90元调为1.07元;

  二、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05元调为1.15元;

  三、行政事业用水(原机团事业单位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0.90元调为1.20元;

  四、经营服务用水(含原建筑业、商业、经营及服务用水)每立方米调整为1.65元;

  五、特种行业用水(即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美容美发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1.95元调为2.20元。
  请向社会做好调价通告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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