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附件: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十七 条、第 十八 条、第 一百五十八 条、第 一百五十九 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四、组成:成员十二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内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员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