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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商业银行关于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2月6日·国税发199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现对城市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费用扣除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一律按照税收法规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项目、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费用考核指标,不能作为税收扣除标准和计算征税的依据。
二、关于固定资产购建问题。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末分配利润)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考虑到历史与现状,个别城市商业银行因情况殊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应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凡末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关于应收付利息处理问题。由于今年存贷利率进行了调整,城市商业银行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规定的利率执行。同时,对已形成呆滞、呆帐贷款应收未收挂帐利息要及时进行处理,凡符合坏帐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核销。应付利息的提取可按各档次存款执行利率加权数(平均利率)计算,有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可逐笔计算。对提取的应付利息不足支付到期存款实付利息的差额部分,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安全防范费扣除问题。城市商业银行出于安全防范需要所购置的安全保卫器械、安装营业网点的防护门窗及柜台栏杆、消防专用设备、保安人员工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防范费用,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直接扣除,个别项目费用过大,可以二年内分期扣除。城市商业银行购置的监控设备,应单独计算其价值,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不得列为安全防范费直接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奖金扣除问题。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据实扣除奖金。
  (一)必须是经济效益好、不良贷款比例低、抗风险能力强的城市银行。亏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
  (二)必须以纳税人为单位计算前据实列支的奖金。以支行为纳税人的,各支行之间得相互调剂奖金。
  (三)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据实列支的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8%,其中,不超过5%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提高比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国家税局上报国家税务局审批。
  自1999年度起,各城市商业银行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办法。计税工资标准按现行税收规定执行。上述奖金不计入处理计税工资总额。
六、关于国库券收入处理问题。城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以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城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因为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包括: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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