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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税区经济发展突出贡献企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根据《广州保税区重点企业扶持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投资规模较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且对保税区功能开发、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区内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资格的申请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受理,由重点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对经批准认定经济发展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企业需要从外地引进的技术、管理人才经区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安排; 对保税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管委会根据其贡献度大小给予扶持金,支持企业发展,具体比例如下:
  企业上缴税收中属保税区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达到30-100万的,按其7%给予扶持金;达到100-300万元的,按其8%给予扶持金;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其9%给予扶持金。
  第五条、经济发展突出贡献企业扶持金的发放采取年度发放的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当年内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审批后,第二年第一季度发放。
  第六条、本规定在国家对地方财政体制有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再作相应修改。
  第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广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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