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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监测体系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保证各项能耗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实现“十一五”期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基本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省辖市、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省辖市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
  1.制定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生产总值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
  2.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规范统计报表各个环节的审核流程及数据控制办法,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3.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列入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省统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平台,将年综合能源消费在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纳入动态监测。各地政府要对本辖区内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
  4.各级统计部门要逐步建立并完善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省辖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及其降低率。
  (2)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3)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产品主要包括:发电量、粗钢、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合成氨、焦炭、原油加工量、机制纸及纸板等。
  (4)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2.监测对象:各省辖市。
  3.监测频率:年度、季度。(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1.监测指标:(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3)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主要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煤炭行业吨原煤综合能耗;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标准煤耗;化工行业合成氨综合能耗;建材行业水泥综合能耗;轻工行业纸和纸板综合能耗;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氧化铝综合能耗,电解铝综合能耗;钢铁行业冶炼吨钢综合能耗等。
  2.监测对象: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3.监测频率:季度。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1.监测内容(定期检查):是否设立能源统计岗位;能源计量是否齐全准确;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否健全;能源统计台账是否规范;是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2.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增长率;
  (2)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
  (3)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3.监测对象:重点耗能企业(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4.监测频率:季度。
  三、对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生产总值的监测。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方案的要求,利用统计系统专业数据与有关部门数据对各行业增加值和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进行监测。
  1.地区生产总值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生产总值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2.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3.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省统计局另行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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