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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3月23日 财税字[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政策停止执行。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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