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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行政决定(裁决)、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保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行政决定是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房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单方面处分行为。
  行政裁决是指房产合同当事人因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时,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房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出的评判决定。
  行政处罚是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房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的特定法律制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市、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和系统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职能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市房产管理局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裁决)和处罚。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行政职能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区、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裁决)和处罚。
  市、区(县市)两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职能分工,行使行政决定(裁决)、处罚的职权。


    第五条    作出房产行政决定(裁决)、处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为准绳,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必须保证合法有效。


    第六条    市局法制部门是房产行政决定(裁决)和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协调、综合部门。
  以市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裁决)、处罚均须报局法制部门备案,行政决定由法制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行政裁决和处罚直接报主管局长审批。
  以区、县(市)局(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的,报市局法制部门备案;作出行政裁决和处罚的,报市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决定(裁决)、处罚有异议,由市局法制部门依法复议。


    第七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使用由市局制发的统一格式的行政决定(裁决)和处罚文书。


    第八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于作出行政决定(裁决)、处罚的十五日内将行政决定(裁决)、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本人不在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在两名见证人在场情况下,把行政决定(裁决)、处罚决定留在当事人住处或所在单位收发部门,视为送达。

附:行政决定(裁决)、处罚文书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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