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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金开发区管委会: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编委办、教育局、财政局、税改办:
  为全面完成农村税费配套改革各项任务,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育网点布局调整和教职工队伍精简优化配置工作,促进我省农村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江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46号)及《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赣编办发[2003]72号)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税费改革的工作实际,经省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省市核定下达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扩大或变相扩大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二、在分配下达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既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同时又要实事求是,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注意向偏远山区和农村倾斜。对于偏远山区教学点比较分散的情况,市、县可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数内进行调剂,但不得突破编制限额。

  三、各地要充分利用农村税费配套改革工作契机,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优化精简教师队伍,坚决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切实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教职工人员分流工作。对于目前有空编的农村中小学,近期不得从教育系统外调人。要引导教职工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流动。

  四、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税改办要对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工作实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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