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1982年在常州、郑州、沙市、四平4个城市进行了新建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改革是成功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经验。现将四个城市试点情况和下一步扩大试点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从试点以来,四个城市已补贴出售住宅2140套、建筑面积114500平方米,投资约1640万元,已收回和将分期收回的资金约占投资的30%。试点中,职工购买住宅非常踊跃。常州市首批出售158套住宅,第一天登记认购的就有450户,10天内登记认购的逾千户,许多群众凌晨就去排队。买到房子的群众十分感激党和政府的关怀,把出售住宅比为“及时雨”,是“久旱逢甘霖”,有的高兴地说“我们总算有了个家”。
4个城市在低工资、低租金的情况下,1年多时间取得这样的成绩是不容易的,特别是这一试点对现行住房制度是个很大的冲击,它的影响和意义都很大。首先,打破了多年来实际存在的“城镇职工自己建房、购房是发展私有制”的思想束缚,澄清了一些糊涂认识;其次,触动了住房由国家包下来的一套作法,推动了城市现行住房制度的改革;第三,消除了职工是否买得起的思想顾虑,实际情况是,补贴2/3不少职工买得起;第四,使那些长期分不到住房的人,有了解决住房问题的可能;第五,它将为加速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创造条件,目前国家每年用于住宅建设的投资100多亿元,如1年收回1/3,10年即能收回300多亿元,约可解决1400万人的住房间题。
(二)现在,许多城市纷纷要求试点,对改革表现出强烈的愿望,这种积极性是可贵的。但是,也要看到,这项改革涉及面广,难度确实较大,在目前情况下,要在全国铺开,条件还不具备。为了稳妥起见,建议先在一部分城市扩大试点,以便继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为将来在全国推广打下更扎实的基础。
根据四个城市试点的经验,扩大试点的城市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对现行房租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同住宅补贴出售同步试点:补贴对象、补贴多少、分期付款时间长短等等,可以因地、因人而定,不搞一刀切。
具体意见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已有北京、天津、上海市和23个省、自治区的80个城市要求试点。经研究,同意北京、天津、上海市作为扩大试点城市;各省、自治区扩大试点的城市,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今年主要做好准备,并出售一部分住宅作为示范,争取在1985年能够有较大的进展。
第一批试点的常州、郑州、沙市、四平市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这项工作推向深入,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对新建住宅(包括各单位自建住宅)大部分实行补贴出售。对旧在宅要积极折价出售。对租金改革要做出显著成绩,为全国城市的住房租金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四个城市的试点要走在全国的前列。
二、住宅的售价要考虑职工的支付能力。售价包括:(1)住宅本身建筑造价;(2)小区内给排水、供暖、供气、配电及道路的建设费用;(3)拆迁补偿费(即旧房折价费)。其它公共设施建设费用和建筑税、能源交通费等不应摊入售价内。
个人购买住宅,原则上支付售价的1/3。如果买房者的收入情况好和所在单位的补贴能力差,对个人支付的比例可作适当调整,有的支付2/3,有的支付全价。
三、个人购买的住宅应免征房产税和契税。据计算,一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住宅,造价约为1万元,如按原值1.2%征收房产税,一年就是120元,高出住公房租金(每年60元)一倍。如果买房钱再加上各种税金,群众负担过重,势必影响购买住宅的积极性。在北方采暖地区,对购买补贴住宅职工的取暖费用仍按住公房对待,不要额外收费。
四、根据国家计委计资(1984)1302号文件的意见,今后各单位建造住宅向个人出售,不计算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按国务院(82)国函字60号文件规定,试点城市新建向个人出售商品住宅,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玻璃等,应列入地方物资分配计划。
五、当前公房补贴出售中的一个主要困难是购、建房的个人和单位缺乏足够的资金。建议建设银行对扩大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城市的房产经营部门,今后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指标;在扩大试点城市,工商银行要根据存、贷结合的原则,举办购建房储蓄、贷款业务。
六、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住宅补贴出售涉及各个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又必然会触动现行的某些制度、规定,没有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是不行的。鉴于这一情况,建议国家计委、财政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搞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198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