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2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当前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风景名胜区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学习和宣传活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结合《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十周年的成绩,广泛宣传发展风景名胜区事业对促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政策,唤起全社会对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关心和爱护,争取多方面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支持,把风景名胜区事业进一步推向前进。
二、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研究落实贯彻执行的各项措施。要认真调查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总结,并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及管理措施,进一步做好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三、要切实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和规划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四、尚未编制总体规划的风景名胜区,要加快编制进度,尽早报批实施。第一、二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今年年底前要上报国务院;第三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于1996年年底前全部上报国务院。逾期未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认真执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按照规划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的管理。要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规模,为旅游服务的游览接待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安排在风景名胜区外围的现有城镇或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基地,并按照建设部《
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切实制止违章建设。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促进风景名胜区工作的发展。要按照建设部《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的要求,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附: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