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
《佛山市区医疗欠费救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反映(联系人:邓志坚,联系电话:3389635)。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区医疗欠费救助实施方案
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2号精神,为解决市区特困群众拖欠医院医疗费用的问题,保证医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结合佛山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目的
设立医疗救助金的宗旨,是为了解决广大群众、特别是特困人员看病难的问题,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全面提高市区广大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救助对象与范围
佛山市辖区户籍和外地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居住时间一年以上的特困工人,经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为特困职工、特困军烈属、特困残疾人等特困弱势群体,在市区各医院住院期间无法支付医疗费用,且医院确实无法收回拖欠的医疗欠费,可在医疗欠费救助金中给予补偿。
三、救助金来源
(一)医院内部设立医疗救助金,每年从本单位医疗收入总额中提取2‰的比例作为医疗欠费专项补助的资金;
(二)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每年拨出部分资金,用于弥补医院医疗欠费的不足部分。
四、补助办法
(一)医院内部设立的医疗救助金,主要用于解决外来工的医疗欠费。医院对外来工拖欠的医疗费用,确实无法追回的,经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从本院设立的医疗救助金中补助。资金不足或余额部分,转入下一年度处理。
(二)市社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拨出的资金,主要用于本市户口的特困人员医疗欠费。医院根据本年度群众实际医疗欠费金额,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社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给予适当解决。
五、管理规定
(一)医院内设的医疗欠费救助金实行专款专用,保障各医院在收治特困人员住院期间医疗欠费问题得到合理补偿,保证医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二)加强对医院内部设立的医疗救助金的管理,按《医院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实行监督和审计。
(三)对于滥用职权、截留、挪用医疗欠费救助金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以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