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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公路局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以及省交通厅和省公路管理局的有关通知精神,对已征收的2002年6月1日以后的“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将全部退还原缴费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费原则:凡已缴纳“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超出今年5月31日以后日期的车辆,都属于退费范围。对于已迁出原缴费车籍地并已更换了号牌以及属于报废的车辆,不在退费范围内。对遗失养路费缴讫凭证的,应在当地主要报刊上登报作废,并以此为证明办理补证及退费手续。

  二、退费手续:私人车辆办理退费须凭有效缴讫凭证、车主身份证、行驶证及相应复印件到缴费车籍地征稽所办理退费。单位车辆须凭有效缴讫凭证及复印件、本单位证明(列出车牌号码、银行帐号及经办人姓名)并开具收据到缴费车籍地征稽所办理退费。

三、退费时间:自2002年9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四、如尚未缴交2002年6月1日前的“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的缴费人,应自觉到缴费车籍地征稽所补缴。否则,我局将依法进行追缴和处罚。


汕头市公路局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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