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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使用问题的批复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使用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3]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关于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使用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03.4.25.粤国税函[2003]214号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区域调整后发票监制章使用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为减少损失,省局同意你市现行使用的有原地方称谓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可在2003年内继续使用,但纳入全省集中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种类的除外。请你局按照上述意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鉴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税务登记证确定换发的具体时间,省局同意你市所辖的纳税人在换证以前继续使用现行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以及专用发票的戳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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