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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市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76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本级实际,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的第五条所指的,暂不征收营业税。是指:
  1、单位在旧城改造中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以重置价格安置房屋给拆迁户的,销售面积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安置标准面积内的部分(包括拆一还一的面积和未到安置标准的补差面积)。
  2、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重置价格销售给拆迁户每户一间的自行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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