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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自《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广州市政府6号令,简称“6号令”)于2001年5月18日起施行以来,我市商品住宅的交付使用情况得到了较好的规范,购房者的权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此外,经广州市人大通过、广东省人大批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办法》(简称《办法》)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在《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穗府[2003]43号)中,取消了配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对综合验收工作进行适当调整是十分必要的。根据以上有关文件和“6号令”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工作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一、关于申报综合验收的提交资料清单
  申请综合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综合验收报告(原件)
  2、申请综合验收申请表(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5、人防工程验收合格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7、永久供水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8、永久供电证明文件(复印件)
  9、广州市燃气输配及应用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城市统一供气的)或燃气工程验收批复(LPG集中供气或代天然气)(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0、单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电信管线)(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1、通邮申报表(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2、房地产综合开发配套项目竣工移交使用(购置)通知书或接收单位回复意见(或签收回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3、环卫化粪池报建批复表(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4、住宅小区市政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15、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原件(分期验收者免)
  1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7、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18、规划设计方案批文(复印件)
  19、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复印件)
  原清单中的绿化工程验收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首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和地下层平面图,不必再提交。

  二、关于现场验收的组织工作
  根据“6号令”的规定,综合验收工作是在专业验收完成之后进行的,也就是说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进行了现场的专业验收并核发了验收合格证。因此,为简化办事程序,在今后的现场验收中,不必组织专业行政管理部门重复到现场验收,也不必再征求其意见。
  以上有关综合验收工作的调整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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