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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促进航空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四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包括:应用于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消化、吸收、应用引进国外技术;科技管理;标准化;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八类。不同类别完成的同一成果可合并授奖。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三条 申请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采取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方式进行。
  1.申报:由完成成果的单位直接报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北京市1665信箱,以下简称成果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完成单位或组织联合申报,申报部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成果,尚需同时缴纳评审费100元,以收费日作为申请日,即行受理。
  2.审查:部成果办接到基层申报后,进行初审。由部科技局成果专利管理处会同部成果办确定进行实质性审查项目,并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格式附后)。
  3.审批:经专家评审后列奖的成果,均由科技局归口提交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航空行业评审组进行审定。航空行业评审组的权限:审定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审查推荐航空专业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一等奖。该组部内成员审批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


    第四条 申报部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均需经过部级鉴定(或审定)。其中:
  1.理论性科研成果采取延时评审的办法,一般在其论文公布一年以后(或经实践验证后)进行。它应具备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独立见解,应对航空技术进步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并经必要的试验验证,证明其理论的正确性,方可进行审定,审定形式可采取函审,也可由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全部性专业技术会议,或经三至五名不同单位的同行学者、专家推荐,或是在全国性专业学报上发表,国内外学术会议宣读皆可,但均须获得书面的评价意见。
  2.应用软件成果,主要指在气动、强度、控制、加工、机载设备及各系统等方面具有技术先进、功能性强、实用性好、大规模的通用程序和程序系统。必须是经过多种有代表性例题考核、型号实例试算,效果良好,并达到程序定型交付使用说明书的技术行态,方可进行鉴定。
  3.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应用性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充分试验验证。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实物,且经过稳定的使用考核,证明其效果良好,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方可进行鉴定。
  4.新技术推广应用成果必须在生产中应用一年以上,由基层组织本单位的有关生产、技术、财务等部门进行验收,对其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作出评价。
  5.标准、规范、手册成果必须按照标准审定批准程序进行。
  6.科技情报成果的评荐:凡在部规划、计划中被采纳并起决策作用的科技情报成果,必须有采纳部门的推荐意见,着重说明情报在研究制订规划或计划中所起的作用,及规划、计划实施效果。凡服务性的科技情报成果,必须有采纳部门的情报效果证明及情报对课题关键技术提供情况的报告。
  7.科技管理成果的评荐:必须有部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与此相当的部外单位的推荐意见(其内容包括该项成果的水平,它的独到处,现在已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及进一步推广的价值)。


    第五条 部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申报文件:
  1.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附后)。
  2.部级技术鉴定证书(或审定书,检定书,验收、评荐意见书等)。
  3.研究(技术)报告(含测试、试验、试车、试飞报告和研制工作总结等)。
  4.应用证明文件(含使用考核报告,指出成果应用于生产的时间)。
  6.能说明该成果技术水平、成熟程度的其他文件。
  7.标准、规范、技术手册、科技情报等成果尚应附正式实施的出版物。
  上述文件首次上报一式三份,当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时,经初审合格后按上级规定所需文件份数,可由部成果办负责复印补足,其经费事后与基层结算。


    第六条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共分三等,其评审标准按《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额
  一等奖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4000元左右
  二等奖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2500元左右
  三等奖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       1000元左右


    第七条 贯彻荣誉奖和物质奖相结合,以荣誉奖为主的精神。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发给所有研制单位。奖金分配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奖金额的60%以上分配给直接从事该成果的有关人员,其余部分酌情奖给有关的辅助人员。
  所在单位应将从事该成果有关人员所作的贡献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该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要重点奖赏。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荣誉奖证书发给所有参加单位。奖金根据各方贡献大小,由部科技局组织协商分配,推广应用成果奖金分配,原则上推广应用单位为50~70%,协作单位(可含原成果研制单位)为15~30%,组织管理单位为15~20%。合作完成的部外单位的奖金由部内主要研制单位协商分给。凡事先未明确为合作单位者均属协作单位,不发荣誉奖证书。


    第九条 对作用相同的成果,若同时上报且水平相当者,将合并授奖,或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授奖。后报奖的同类成果,只有技术水平或经济、社会效益明显优于前者方可另行评奖。


    第十条 改型的产品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上比老产品有明显改变、创新、提高,方可再授奖。


    第十一条 民品成果按部民品办公室有关规定进行定型奖励。对其中技术水平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和年经济效益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科技成果,方可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问题按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航空工业部科技局。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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