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0年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统一验证时间为2000年8月15日至10月31日。
二、凡在2000年8月1日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属此次验证范围。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验证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和填写《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持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等有关资料申请查验。按规定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按照规定申请查验。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先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再进行查验。
四、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的,应回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验证事宜。
五、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请办理税务登记验证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验证不适用本通告。
四川省税务局
200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