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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今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为了做好我省明码标价工作,根据《规定》要求,省物价局作出如下统一规定和要求:
  一、新的商品标价签、降价商品标价签以及价目表格式统一(见附件);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的大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制作要精致,式样要大方。

  二、标价签的法定监制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第六条执行,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即物价检查所)进行监制。具体由市级还是县级监制,请各市、州自定。

  三、对降价商品标价签中的“降价原因”,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0)1942号)文件统一为三种:一是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二是节假日或店庆优惠、让利、酬宾等;三是竞争促销。

  四、珠宝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可参考成都市的格式,是否与质监部门联合署名,各地可根据情况自定。

  五、为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文字设计时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三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可采用中文和当地主要民族文字对照方式(但重点旅游景区需采用中、英文与当地主要民族文字对照方式)。

  六、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格式中左上方的空白处,各地可印制本地的标志性图案或代表本地特色的标志物。没有徽记标志的地区,印制本地地名。

  七、春节前应集中力量推广、更换新的商品标价签、降价商品标价签以及价目表,可以宣传、更换、检查同时进行的方式进行。个别地区原来的商品标价签积存较多,换发新商品标价签的时间可适当推迟,但2002年1月1日起必须使用新的商品标价签。今年2月1日起应对明码标价和执行降价商品标价签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确保《规定》的精神落到实处。

附件:商品标价签和降价商品标价签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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