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地名办拟订的《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六日
杭州市地名管理工作职责
为全面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工作,根据《
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有关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能单位
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市容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杭报集团。
二、职责分工
1、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地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名和更名事项,审核市区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报,审批各类住宅区、大型建筑物等的地名,核发《地名使用批准书》,公告标准地名;
负责编制《杭州市地名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进行指导,制定路牌、门(幢)牌的标准,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收集和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编制各类地名资料,对各类地名密集出版物进行地名审定;
指导有关部门的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地名学研究,向社会提供地名咨询服务;
推广和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2、各区人民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负责本辖区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有关审核、申报工作;
做好区管道路和辖区内门(幢)牌的编制、设置工作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巷、里、弄牌和住宅区道路牌、指示牌、示意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协助市地名办做好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和规划工作;
管理地名档案,编制辖区内各类地名资料;
指导辖区内涉及地名的有关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区地名办公室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指定管理部门负责)。
3、市计委
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以及主要项目名称的确定,涉及地名的,应与市地名管理部门联系,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再予批准。
4、市建委
市区道路、桥梁和公共设施的命名或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市建委组织选择和申报,并将有关方案提供市地名管理部门;
对住宅区、大型建筑物(大厦、大楼)等项目的审核、审批,应由申报单位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发放的标准地名批准书;
对各类住宅区、道路、大型建筑物的竣工验收,应将地名标志的设置作为验收内容之一,并请地名管理部门参与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5、市规划局
在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时,凡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应当查验地名批准文件,尚未批准地名命名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在编制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确定杭州地名规划的指导性意见;
协助市地名办进行《杭州市地名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的详细规划,应使用《杭州市地名规划》(待发)所确定的标准地名。
6、市房管局
建设单位申请对住宅区进行预销售时,应审核其由市地名办发放的《地名使用批准书》;
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所记载的地名(包括门(幢)牌号)应以地名管理部门发放的门(幢)牌证为准。
7、市国土资源局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应请使用者出具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包括门(幢)牌号)。
8、市市政市容局
市区主要道路路牌的设置以市地名办确定的标准地名为准,其设置的位置、数量和标志的规格,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实施;
公共交通的站名,凡涉及地名的,必须采用经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地名。
9、市公安局
办理户籍登记以及变更户籍地址时,应查验当事人的门牌证明;
道路、交通指示牌上的地名应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地名。
10、市交通局
对交通设施中的桥梁、道路等名称的确定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申报;
对交通道路两侧(包括国道)的地名标志的设置,其地名必须经地名管理部门审定,方可实施;
协助地名管理部门做好国道两侧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工。
11、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
确定风景名胜点、城市公园、绿地、文保单位名称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风景旅游景点(区)内的指示牌中涉及的地名,必须使用经批准的标准地名,其设置的位置、数量和规格应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实施,具体设置工作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负责落实。
12、市城管执法局
依照《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门(幢)牌破损、不齐全,在限期内未改正的,依法实施处罚;
依照《
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杭州市门(幢)牌管理规定》,协助市地名办对违法使用地名和市区的门(幢)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视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13、市工商局
企业登记或更改地址,其提供的“产权证明”上载明的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应请企业提供门(幢)牌证明,并注明原地址;
在审定企业名称时,其组织形式涉及中心、城、广场的,应请地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户外广告的发布,涉及地名的,必须验证相关的地名批准证明。
14、市新闻出版局、市广电局、杭报集团
各类新闻或信息发布所涉及的地名,必须使用经审核批准的标准地名;
涉及房地产广告的,必须请有关单位出具经地名管理部门核发的《地名使用批准书》。
市地名办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