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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浙江华东铝业有限公司2003年度新增电量电价的通知
金华市物价局、电业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抄告单([2002]浙办第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浙江华东铝业有限公司(原浙江华能铝业有限公司)2003年度新增电量(即4.3021亿千瓦时以上的电量)的用电价格按0.338元/千瓦时执行。原有电量的用电电价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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