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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各电信专业局、邮电局:
  现将“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电话初装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1997]424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市各有关局、各区县物价局、各电信专业局、邮电局:
  经研究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降低我市电话初装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电话初装费标准
  1.市区:每部电话由现行4500元下调为3600元。
  2.远郊区县:对十个远郊区县电话初装费进行结构性调整,不分区县、甲乙种电话,电话初装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部电话2600元。
  3.远郊区县以下乡镇:视各乡镇实际经济水平和市场情况,每部电话初装费控制在1500元至2000元内。
  二、有关初装费优惠标准
  1.批量安装电话初装费优惠幅度不变。优惠后标准见下表:
  

━━━━━━━┯━━┯━━━━━━━━━━━━━━━━━━━━
  一次新装     │优惠│  优惠后初装费标准(元/部)
                │幅度├────┬───────────────
  数量     (%)    市区 │  远郊区县县城
    ──────┼──┼────┼───────────────
  20--99部    │ 10 │ 3240  │   2340
    ──────┼──┼────┼───────────────
  100--199部   │ 15   3060  │   2210
    ──────┼──┼────┼───────────────
  200部及以上  │ 20 │ 2880  │   2080
    ━━━━━━┷━━┷━━━━┷━━━━━━━━━━━━━━━
  2.城乡结合部电话村初装费优惠幅度不变,优惠后标准见下表:
    ━━━━━━┯━━━━━━━━┯━━━━━━━━━━━━━━
  一次新装机  │  优惠幅度   │  调整后优惠标准
  数量        │   (%)    │    (元/部)
    ──────┼────────┼──────────────
    20--149     │  26      │   2660
    ──────┼────────┼──────────────
   150部及以上   32       │   2450
    ━━━━━━┷━━━━━━━━┷━━━━━━━━━━━━━━

  三、各电信专业局要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的电话初装费标准,不得自行制定其它优惠收费办法及标准。
  四、本通知未涉及到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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