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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局所属各单位、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
  为规范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强化税收管理,杜绝利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税优惠政策弄虚作假骗税行为的发生。根据总局、省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每年年底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新办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必须在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后才能申请减免税。企业未申请或未经审批同意一律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必须健全,应按《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要求建立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如实记账,明细账必须包括:存货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销售成本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仓库账及废旧物资购销台账等账簿,废旧物资出入库手续齐全。对既有征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的必须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三、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必须准确规范填写《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其中第一栏“投售人签字”必须由投售人本人签字,投售人身份证号及详细地址不得空白。对未按规定填写的,每发现一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虚开《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免税资格。

  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免税范围只限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确认的“废旧物资”(即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对经营不属以上范围的项目,一律按4%征收率申报纳税。

  五、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每月必须在征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发票使用明细表及发票领用存报表等纳税资料。

  六、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每月对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企业会计核算和实际经营情况,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取消免税资格,并补交相应税款。

  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应提前三个月向有关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对认定证书到期又未办妥换证手续的企业不予享受优惠政策。

  八、二OO二年一月一日后新办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为投售者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按投售金额1%计征)不得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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