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调整个人出租住房综合征收率的通知

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更好地落实税收政策,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经研究,决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实行核定租金定额征收的个人,月租金额不上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人应交纳的地方税(费)暂按百分之七综合征收率征收,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2003年8月22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