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省测绘管理机构管理全省测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负责编制本省测绘事业的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省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
  “(三)负责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并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
  “(四)负责本省地图编制出版审查和测量标志的管理;
  “(五)指导和监督本省测绘成果及其质量的管理;
  “(六)组织测绘技术培训,交流测绘科技情报和经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测绘技术进步;
  “(七)负责管理省级的对外测绘科技和经济合作交流。
  “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理本辖区内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测量标志上架设电线,搭建帐篷,拴牲畜;
  “(二)在测量标志用地范围内烧荒、耕种;
  “(三)在距测量标志中心二十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四)在距测量标志中心五十米范围内采矿、采石或其他爆破活动;
  “(五)在距测量标志中心五十米范围内架设高压电力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和调整承包耕地,应扣除设置在可耕地中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占用地面积。”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将试制样图报送审核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限额等级分别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并限期补办测绘任务登记。”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停止提供国家基础测绘成果。”

  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测量标志所在地的市、县(市)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罚款收入上缴国库。”此外,对有关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