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沪宜公路收取贷款道路通行费的复函
嘉定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开始收取沪宜公路嘉定段贷款道路建设费的请示》(嘉府[2000]5号)收悉,经市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沪宜公路收取贷款道路车辆通行费。
  二、通行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通行费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沪宜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和支付公路日常运营成本、养护费用。
  四、通行费收费期限自二000年四月一日起,至还清贷款后止。期间市政府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请收到本函后,即通知有关部门到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此复。
附表:沪宜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标准表
  附表:沪宜公路车辆通行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2.不载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如吊车.铲车等)按车的自重量计收通行费.
  3.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警车.军车.菜篮子工程车和
  其他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说明:1、上述通行费标准为双向(单程)收费。
  2、预售票按9.5折优惠。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