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厦土房(1997)046号文悉,经请示市领导,同意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抵扣地价的公建设施纳入国有渠道,房产部分原则上由土地房产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此前已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接管事宜的此类公建,仍按原有协议执行;尚未明确的,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尽快予接收管理。今后在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前,应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建成后此类公建设施的接收管理单位及相关事宜。
二、开发商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立即将市政设施移交相应的市政管理部门;由开发商无偿提供的农贸市场、商业、办公场所、停车场等,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交由市土地房产管理局统一经营、管理。
三、各类学校仍按原有渠道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管理。
四、接文后请你局拟定相应实施细则,以便于今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