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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等问题的通知》和《关于闽人发[1997]1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的通知》(闽人发[1997]159号)和福建省人事厅《关于闽人发[1997]15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函[1997]261号)摘要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职工作人员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工资标准的增资及离退休、退职人员,从1997年7月1日和1997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生活费,用一次性追加办法,按照工资基金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后执行,于1998年2月15日前完成。

  二、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待年度考核后审批兑现。

  三、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晋升级别工资人员,由地市局汇总报省局人事处审批,随附报告、花名册、两用表、工资变动登记表,于1998年3月10日前完成。

附件: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等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2日


闽人发[1997]159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9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从1997年7月1日起作相应调整,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基础上继续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实施仍按人薪发[1995]150号和闽人薪[199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问题
  (一)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实施仍按闽政[1996]1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离休干部(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办理退休的老工人)比照91号文件增加离休费时,仍按闽劳办[1997]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离退休、退职人员按照9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体费、退职生活费,列入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基数。
  四、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机关行政人员晋升级别工资问题。
  (一)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机关行政人员中符合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从1997年1月3日起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二)1993年工改以来因晋升职务或工作年限达到上一级别工资年限,已经晋升过级别工资的人员,三年考核优秀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最后一次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五、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各市(地)和省直各主管部闻自行决定。
  六、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
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标准表
            学徒期、熟练期
         年 限  待遇(元)
  技术工人   第一年   190
         第二年   200
  普通工人   半 年   190
附件: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30日
人发[1997]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现将《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约你们,请按照执和行。
  经国务院同意, 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具体实施仍按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机关行政人员中符合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积极调度资金,保证新增工资的及时兑现,确保今年工资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一:
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3]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参照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根据机关工人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相应提高。
  二、有关政策问题
  1.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 相应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标准。 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1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200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21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22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4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290元。
  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适当延伸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档次(详见附表、附表二)。工资档次延伸后,凡以往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工资超过本职务(技术等级)原最高工资档次的,进入相应的工资档次。
  3.机关工人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后,其原所在的岗位工资档次不变。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四、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各地区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京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表:
一、职务级别工资制工资标准表(略)
二、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一)(二)(略)
附件二: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略)
附件: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
1997年9月29日
人发[1997]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7月日起,对1997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1997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仍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规定精神,适当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增加离休费,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员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四、各地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驻京外单位增加离退休费的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具体实施。
  五、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好事办好,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
  六、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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