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报送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清查清理“小金库”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清查清理“小金库”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及廉政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源头治腐工作力度,现就全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清查清理“小金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查清理的目的
经过近年来的多次整顿,我市私设“小金库”的现象虽然有所减少,但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部门和单位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截留各种收费、拨款和经营收入,虚列支出、虚报冒领以及隐匿“佣金”等方式私设“小金库”,用于请客送礼,挥霍浪费,以至贪污、行贿。它不仅肢解了财政资金,造成资金体外循环,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诱发和滋生着各种腐败问题。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会和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完善监督机制,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清查清理“小金库”,切实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坚决清理和取缔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不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不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各项资金的“小金库”,确保具有“合理的收支、严格的预算、规范的操作、严格的监督”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
二、清查清理的范围和时间
清查清理工作的范围:2003年至今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规模和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及滚存数额。清查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从8月下旬至9月20日,为各区县、各部门自查自纠阶段;9月21日至10月底,市监察局将会同财政和审计部门组成检查组,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具体查阅、核实有关账表、单、册,同时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重点查证核实,重大问题可追溯检查到以前年度。
三、清查清理的对象
(一)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二)市级自收自支、差额预算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市级各部门与预算或预算外资金有联系的下属单位;
(四)各区县参照本意见确定辖区内清查清理对象。
四、清查清理的内容和重点
清查清理的内容包括:各种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预算外专项基金(资金)、其他资金;落实“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管理规定等。
清查清理的重点:
(一)各类咨询、中介、培训、挂牌、广告、创办刊物、出版书籍等收入;
(二)各种集资、摊派、赞助、捐赠等收入;
(三)各种形式的回扣、佣金、暂扣款、保证金、押金收入;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各种罚没物资、罚没收入;
(六)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协会、学会的会费收入;
(七)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主要是房屋出租租金收入、工本费收入;
(八)其他应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应交存财政专户的收入;
(九)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到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外的资金。
五、清查清理的处理原则
对清查清理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实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查清理的“小金库”资金,均列入本单位年度收支账内,按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查清理的“小金库”资金,要如数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收入账内,全额上交财政,并在一定范围内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二)清查清理出的“小金库”资金,已支用数中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部门组织力量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清查清理,视同部门自查清理。
(四)若私设“小金库”单位自查不力、敷衍了事、避重就轻、弄虚作假,将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于在自查基础上,由检查组重点清查时,发现私设“小金库”已构成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如数计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国务院2000年第281号令关于《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清查清理“小金库”中发现的其他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理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清查清理的组织领导
这次清查清理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查清理工作,深刻认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清理“小金库”是维护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好舆论宣传工作,鼓励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举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开展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密切协作。各区县、各部门于9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报送市监察局监察综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