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
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指出,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为了认真落实这一精神,切实杜绝电话安装使用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现对自治区党政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作如下规定:
一、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必须贯彻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
二、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范围及话费支付
(一)自治区党政机关处长(含处长)以上干部可公费安装住宅电话一部(不含党政专用电话)。凡不符合这一条件而公费安装了住宅电话的,向原安装单位交纳初装费后可以过户给个人,话费自理,否则予以拆除。
(二)除现任正、副省级干部和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住宅电话的电话费由本人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外,其他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费,一律实行“限额补助、超额自负、由个人向电信部门交付”的办法。补助标准:现任正厅职领导干部每人每月100元、副厅职领导干部每人每月80元,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等正、副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每人每月60元,处长每人每月40元;离退休副省级干部每人每月120元,离退休正、副厅级干部每人每月50元。
(三)夫妇双方均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只安装一部电话;
有一方电话费符合实报实销条件的,另一方不再享受补助。
(四)凡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干部,本人去世后住宅电话可留给配偶使用,半年内报销和补助标准不变,半年后按配偶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三、移动电话的配备和管理
(一)副省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配备移动电话,工作需要时,可由办别工作性质特殊的单位,可酌情增加,但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审批。
(二)按照规定多余的移动电话,经集体研究按不低于现价(含入网费)的30%在本单位拍卖,收入列入单位专用基金;购机者话费自负。
如本单位职工不愿购买,必须于1998年1月10日前缴财政厅;逾期不卖不缴的,停拨该单位经费。
(三)凡借用或占用企事业单位的移动电话,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归还;凡其他单位或个人赠送给单位的移动电话,按本单位财产处理。
四、上述规定,从发布之日执行。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务必抓紧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财政厅。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市、县(区)党政机关和各级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