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对饲料企业生产除单一大宗饲料外的其他饲料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审批确认制度。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及省级饲料工业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书等材料,并如实填写《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认定表》(格式附后),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
三、各级国税部门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对饲料生产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逐级上报。凡符合饲料免征增值税条件的,由地市级国税局以正式文件报省国税局审批确认,作为减免增值税的依据。
四、各地原执行的饲料免税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由各地(市)国税局按饲料的销售对象确定征免。